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4]379号
案件名称:冯志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冯志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34号楼西侧一家苏鲜牛杂面馆无证经营”。2014年08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冯志超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34号楼西侧招牌为苏鲜牛杂面馆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你那08月22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在该地址从事“牛杂面”制作销售行为,所用原料为牛杂、面条等,违法经营时间共计5天,违法所得180元,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价值169元,货值金额共计3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