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7-017号
案件名称:蒋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蒋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邮电大学南门检查并于201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蒋波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日开始从事制售火锅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锅2个、菜刀2把、切菜板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食品原料进价总金额约为3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