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4-001 号
案件名称:王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03月3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曙光花园商业街E18号王乐经营的锦江春色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王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1把、金龙鱼牌食用油半桶(3公斤)、切菜墩1个、不锈钢锅1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在违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180元,剩余原材料的货值为12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