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 第07-032号
案件名称:方海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方海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 月18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蓟门里小区三号楼检查并于2014年7月21日对当事人方海权调查证实:当事人方海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15日开始从事经营烧饼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有古船面粉1袋(5kg/袋),金龙鱼油1桶(5kg/桶),电子称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食品原料进价总金额约为120元,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家庭自用和经营使用没有分开,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