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381148号
案件名称:秦志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秦志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着72瓶“燕京啤酒”(规格:600ml/瓶);32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规格:550ml/瓶);44瓶“康师傅冰红茶”(规格:500ml/瓶);21听“加多宝”,(规格:310ml/听);12瓶“大果粒橙”(规格:1.25L/瓶);24听“屈臣氏苏打汽水”(规格:250ml/听)。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72瓶“燕京啤酒”(规格:600ml/瓶);32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规格:550ml/瓶);44瓶“康师傅冰红茶”(规格:500ml/瓶);21听“加多宝”,(规格:310ml/听);12瓶“大果粒橙”(规格:1.25L/瓶);24听“屈臣氏苏打汽水”(规格:250ml/听)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文号为(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380008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其物品清单。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25日开始经营食品至2015年9月30日被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9月22日购进“燕京啤酒”96瓶,销售单价为3元/瓶,购进单价为2元/瓶,销售了24瓶,剩余72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购进72瓶,销售单价为2元/瓶,购进单价为1元/瓶,销售了40瓶,剩余32瓶;“康师傅冰红茶” 购进72瓶,销售单价为3元/瓶,购进单价为2元/瓶,销售了28瓶,剩余44瓶;“加多宝”购进240瓶,销售单价为4元/瓶,购进单价为3元/听,销售了219听,剩余21听;“大果粒橙”购进16瓶,销售单价为10元/瓶,购进单价为 6元/瓶,销售了4瓶,剩余12瓶;“屈臣氏苏打汽水”购进了30听,销售单价为5.元/听,购进单价为 4.5元/听,销售了6听,剩余24听。当事人自2015年9月25日开始经营食品至2015年9月30日被检查发现, 销售食品共获取利润33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18元。因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没有缴税,故其违法所得为3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