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6131号
案件名称:王志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志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13日14时00分至14时4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金象大药房西侧王志刚经营的刚子麻辣烫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16日9时30分至9时55分调查核实,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13日王志刚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桌子2张、凳子10把、竹签2包(约300支)、餐盘20个、食盐1袋(散装)、干辣椒1袋(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所得12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1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