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轩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轩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洋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轩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接受监督抽验的鲤鱼样品孔雀石绿、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分别为2.93、110,花卷样品硫酸铝钾检测值127,均不符合“不得检出”的判定标准,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承认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不合格批次鲤鱼于2015年7月6日当天同时购进5条共7.5斤,进货价7元/斤,3斤被抽样,按进货价7元/斤收取采样费用;4.5斤用于制作菜品压锅鱼3份,单价38.9元/份;不合格批次花卷当天共制作5个,单价6元/个。现场检查中,该主体落实了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