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案源〔2014〕03-021号
案件名称:张宇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宇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3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张宇勇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墩1个、菜刀1把,羊肉2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总金额为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