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61号
案件名称: 北京子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子路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405381-9
法定代表人:曹赤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5月15日的350/瓶“子路”牌纯正麻酱,产品配料表标示的是芝麻、果仁,产品执行标准为LS/T3220,:根据LST3220的产品标准产品分类:“根据产品选用的原料品种、配比、产品形状的不同进行分类。1、纯芝麻酱(简称芝麻酱):以纯芝麻为原料经除杂、清洗、烘炒、研磨制成的粘稠糊状食用调味品;2、芝麻仁酱:以纯芝麻仁为原料经除杂、清洗、去皮、烘炒、研磨制成的糊状食用调味品;3、混合芝麻酱:以芝麻仁、花生仁(葵花籽仁)为原料、芝麻仁成分不少于50%,按芝麻酱生产工艺制成的调味品。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产品配料中的果仁使用的是花生仁”;2015年底,房山工商分局就当事人产品标示“纯正麻酱、果仁”两种问题接到群众举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已将纯正麻酱修改为混合芝麻酱,配料部分果仁修改为实际使用原料花生仁,修改后的产品标签在我局9月14日到检查时已向我局提供;经查:当事人当批次产品共生产20箱,20瓶/箱,120元/箱,售价6元/瓶,货值金额2400元,生产成本4.2元/瓶,至2015年9月14日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