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 [2014]第90号
案件名称:北京惠之舟服装鞋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惠之舟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南北京惠之舟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张海峰、李淑兰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北京惠之舟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张海峰、李淑兰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