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04号
案件名称:李麦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麦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麦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铜厂子胡同46号楼5门102室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头铭牌为“美味卷饼屋”的商户,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你李麦收,该地点经营面积6平方米左右,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卷饼,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食品制作工用具。经查,你于2015年1月租赁上述地点,根据自行记录的流水记账本统计,你于2015年3月16日开始经营,截止201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76.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6.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李麦收身份证件复印件,账本复印件,《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