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03- 028号
案件名称:贾金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金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9时40分至10时10分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墩1个、菜刀1把,散装面粉3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0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整,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1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