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181号
案件名称:王金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金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王金伟在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街59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经营的“南城皇太吉”煎饼正处于营业状态,内有饼铛、冷藏柜。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