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 [2014]第100号
案件名称:王春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屠宰厂门面房内检查时发现王春霞经营的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菜刀2把、不锈钢盆4个、碗15个、盘子20个、煤气灶1个、面粉4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3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