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61号
案件名称:张清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清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案卷号:201505159896),内容为举报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小区西侧的好兄弟炭烤羊腿店无照经营。2015年5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张清和经营的好兄弟炭烤羊腿店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7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张清和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张清和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