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98号
案件名称: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惠新东街东侧店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惠新东街东侧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44519-8
法定代表人:福田达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院2号楼一层大堂东侧,销售的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辣味青豌豆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9月17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有异议,要求复检。当日我局对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监小关食查扣[2014]9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截止2014年12月1日,当事人未能找到能接收复检的机构,特向我局提出接受处罚。据此,我局认定事人销售的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 CY-SYSP14080084-24)。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