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046号
案件名称: 王长明(北京王长明小吃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粉条案
当事人名称: 王长明(北京王长明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13时10分至13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17号王长明经营的北京王长明小吃店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粉条等食品样品,并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4月9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其中粉条检测报告(编号为:GZAM4JMA35734823),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2015年第1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铝属于慢性中毒金属元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已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给你店,并于同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15年3月10日我局抽检相同批次的粉条3.5千克,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盆1个,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粉条3.5千克、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盆1个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查,你店于2015年2月19日从北京京皖顺发调料批发部购进粉条【制造商:遵化市永清粉丝厂,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中滩村。生产日期:2015年2月10日,生产许可证:QS1302 2301 0263。】14斤(即7千克),购进单价是每斤2.6元(即5.2元/千克),支付货款36.4元;你店共使用5斤(即2.5千克),收入是150元。我局抽样1千克,你店收取我局采样费9元,违法所得159元,库存3.5千克,被我局扣押,折合人民币18.2元。货值金额元177.2元。用于加工粉条的工具有盆一个,折合人民币15元,被我局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