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妫水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庆主食坊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妫水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庆主食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思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北京妫水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庆主食坊经营的糖三角、素包子、熏肉包子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9月16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糖三角《检验报告》(NO:GZAC4UNB84697823)中的检验项目1项实测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84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素包子《检验报告》(NO:GZAC4UNB84696823)中的检验项目1项实测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702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熏肉包子《检验报告》(NO:GZAC4UNB84695823)中的检验项目1项实测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422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妫水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延庆主食坊经营的糖三角、素包子、熏肉包子是该主食坊自己制作的,2015年8月12日共制作了60个糖三角、38个素包子、63个熏肉包子。截至201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货值金额为355元,共获违法所得3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