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90024号
案件名称:魏振玲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振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4日9时15分至9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62公交总站西领秀新硅谷商业街39-2魏振玲经营的“杨国福麻辣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10月16日9时30分至9时50分调查核实:魏振玲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62公交总站西领秀新硅谷商业街39-2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电火锅1个、菜板2块、菜刀2把、散装粉丝2.5公斤、散装腐竹2公斤、散装土豆5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25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对人体造成损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