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3号
案件名称:胡丰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丰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木桩3号院的胡丰友经营的快餐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4月06日-2015年04月0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160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64.60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64.60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板1个,菜刀1把,盆1个;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大白菜10斤、土豆6斤、西红柿8斤、黄瓜6斤、辣椒5斤;4、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