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23号
案件名称:邴龙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邴龙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邴龙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首座御园小区24号楼一层的餐馆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餐馆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经营额共计181元,即违法所得181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原料有:菜刀2把、铁锅1个,不锈钢盆8个,漏勺2个,灶台2个、面粉3公斤。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59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