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86号
案件名称:王明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明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王明军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53号底商的”排骨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仟元整,违法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