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627
案件名称:北京鼎奇龙华膳园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奇龙华膳园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彩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职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职工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做职工工作餐食。经查,当事人在其职工食堂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9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9882.55元,不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销售凭证、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副本、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