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09号
案件名称:北京港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餐饮分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港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226090
法定代表人:陈卓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普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朝阳区双井食药所执法人员陪同普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王瀚辰、刘家和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楼七层B701号北京港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餐饮分公司共抽取了木耳等6件样品。2014年6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在该单位采的木耳、花菇等2件食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调查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花菇3斤,单价52元,计156元。木耳2斤,单价28元,计56元。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2元,未超过10000元。不合格食品花菇及木耳进货量少,该批次产品除一斤花菇员工餐自用外其余全部采样使用,故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