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1号
案件名称:冯延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延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6 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1-3由冯延民经营的煎饼店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冯延民调查核实发现:冯延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煎饼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铲1把、面粉5公斤(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3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