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当罚〔2015〕14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云东泽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云东泽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主要违法事实: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2人)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