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09号
案件名称:齐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齐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平房齐峰经营的菜麻重庆串串香火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4年12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8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根据其提供的采购食品进货票据,合计价值人民币97.3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97.3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金龙鱼色拉油0.5桶(1.8L/桶),海天酱油1桶(1.9L/桶),味精1袋(400g/袋),山西陈醋0.5桶(2.5L/桶),中盐1袋(400g/袋),黑木耳2斤,青菜5斤,鱼丸2斤,蟹棒2斤,豆腐2斤;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盆2个,菜墩2个,菜刀2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4、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