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410号
案件名称:卫俊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卫俊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9号院1号楼1011号的卫俊刚经营的Rita Pizza Coffee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9月17日-2015年09月20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498.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73.50元,食品半成品饼胚26份,价值人民币130.00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1.50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8.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板1个,菜刀1把,夹子1把,碗31个,盘52个,杯子8个,餐刀30把,餐勺30把,披萨铲12把;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饼胚26份,洋葱1个,黄油1块,方火腿1块,酸黄瓜1瓶,甜玉米粒1罐,芝士粉1瓶;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