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6号
案件名称:王奕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奕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4月2日,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9号院2号楼101内4F擅自设立门头为“小米鸡排盐酥鸡”的炸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350元的价格购入“欧泰”牌炸鸡电动机作为工具,以10元/斤购入鸡肉、以10元/公斤购入大豆油10公斤、以5元/斤购入鸡蛋、以均价1元/斤购入蔬菜、以65元打包价格购入淀粉、面粉、盐各一袋作为原料,制作成炸鸡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201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原料有炸鸡电动机1台、鸡肉3斤,剩余原料总价30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营业期间,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0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53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