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49号
案件名称:北京光彩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光彩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杨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光彩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慧时欣园10号楼的北京光彩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抽检采样,抽检样品名称草鱼,样品报告编号CAIQ15002705005,该餐馆经营的草鱼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2.42μ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上述草鱼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过调查该批次,共从京深海鲜市场进货草鱼进货12条,进货价格每斤9元,共30斤,抽检购样2条每条重1.5kg,餐馆采样取得违法营业性收入54元,其余10条草鱼全部做成成品酸菜鱼出售,酸菜鱼每份用草鱼1条,酸菜鱼每份68元,取得营业性收入680元。 2、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慧时欣园10号楼的北京光彩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抽检采样,抽检样品名称多宝鱼,样品报告编号CAIQ15002705006,该餐馆经营的多宝鱼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3.80μ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上述多宝鱼被判定为不合格。共从京深海鲜市场进货多宝鱼进货5条,进货价格每斤35元,共9斤,抽检购样2条每条重800g,餐馆采样取得违法营业性收入56元,其余7.4斤全部红烧、清蒸,以每斤以88元出售,取得营业性收入651.2。当事人餐馆经营草鱼、多宝鱼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441.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锅1个,不锈钢勺子3个,不锈钢盆3个,盘子5个。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4++680+56+651.2=1441.2元,违法所得共计144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