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局食罚[2015]第293号
案件名称:夏好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好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9号院2号楼202的夏好光经营的养亿人麻辣烫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4月4日-2015年04月5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157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06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76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板1个,菜刀2把,盆1个;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鱼丸6斤,娃娃菜5斤,蒿子秆5斤,油菜5斤;4、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