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味坊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聚味坊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962005-3
法定代表人:孙长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聚味坊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5年3月6日,我科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中的北北京聚味坊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法定代表人孙长华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4110106000690)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但该餐馆正在经营属于生食水产品的三文鱼刺身、虹鳟鱼刺身。经过调查,当事人承认曾未经许可经营生食水产品的实事,并提供了从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3月6日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三文鱼刺身、虹鳟鱼刺身营业收入记录共计1825.91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记录单据),违法所得为1825.91元。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经营现场没有发现生食水产品的成品及原料,使用工具为砧板一块,价值30元;刀具一把,价值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