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阳光赤桥快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阳光赤桥快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4305363
法定代表人:兰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崔昌路203号超市一层的阳光赤桥快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北京阳光赤桥快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同时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及原材料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14年11月26日约当事人北京阳光赤桥快餐厅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自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