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7-006号
案件名称:侯海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海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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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后街14号侯海英经营的晋乡缘餐馆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3月27日14时19分至14时42分调查核实,侯海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有:菜刀1把、菜板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