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驼房营店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驼房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交叉路口西南角F地块商业楼京客隆超市1层02号商铺的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驼房营店进行下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加工披萨(姓名:张晓玮,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130722198209264325),未出示健康证明。经对田伟宁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单位员工(姓名:张晓玮,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130722198209264325)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