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87号
案件名称:汪汉轩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生产经营凉菜
当事人名称:汪汉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65073、编号【电】S2015064993),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建欣苑一里北门龙虾王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经营凉菜。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刀1把、色拉油2公斤。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原料是购买日常使用的食品原料时捎带买进来的,相关的采购票据区分不开。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