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平和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平和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87180
法定代表人:张宏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57190069、程英皓57190070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3号的北京平和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京餐证字2015110116002193;单位名称:北京平和庄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张宏星(负责人);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3号;类别:中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有效期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2、 5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均能出示健康证明。3、位于经营场所餐厅的南侧保鲜柜里发现经营未在许可范围内的凉菜拍黄瓜10元、炸花生米10元,拌豆腐丝10元。4、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5 号],要求立即停止加工、制作、销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5、经请示主管领导,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超范围经营的3种凉菜进行了扣押。扣押期限:自 2015 年3月9日至 2015年3月16日。6、张宏星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认可。由于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押的5种凉菜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先处〔2015〕170002 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