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44号
案件名称:杨根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根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折合5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5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杨根国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杨根国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