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246号
案件名称:不二茗茶(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不二茗茶(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士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不二茗茶(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带丝(散装)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海带丝(散装)中的铅不符合GB5009.12-2010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6363001)。我局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检测批次海带丝(散装)。经进一步调查,该2015-9-9批次海带丝(散装)该餐馆一共购进了1.5公斤,抽检当日共抽取样本750克,收取采样费用3元。该批次海带丝(散装)剩余已废弃,未用于经营制作食品,并已经不再使用。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