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31
案件名称:霍士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霍士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里44号的无名麻辣烫。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7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通过自己采购和小商贩送货上的形式购进原材料后,使用7个碗和1把菜刀等工具加工麻辣烫,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当事人经营麻辣烫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后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