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146号
案件名称:路景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路景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路景利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9月21日到你馒头制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未经许可制售馒头。在你制售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共发现已蒸制好的馒头3千克及5个蒸屉、2个面盆、2袋面粉。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你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成品等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核查,你于2015年9月20日开始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馒头制售,至2015年9月21日被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时止,期间未建立收入、支出的账目,未保存进货票据,涉嫌违法经营收入为90元,未缴纳税款。根据被扣押食品原料、食品成品的数量和进货、销售价格,经核算,被我局扣押、异地封存的食品原料面粉,折合金额为150元;被我局扣押、异地封存的食品成品馒头,折合金额为15元。本案涉案营业性收入、食品原料、食品成品货值金额合计2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