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86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亿腾辉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亿腾辉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于灿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羊肉(购货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羊肉中检出了猪源性成分和羊源性成分,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机构发来的检测报告,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羊肉已使用完毕。2014年10月17日,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表示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愿意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该批次羊肉5斤,4斤用于制作孜然羊肉销售,1斤被执法人员采样买走。制作每份孜然羊肉大约使用400克羊肉,一共制作了5份,每份售价36,获违法所得为180元。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采样凭证、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