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05号
案件名称:新欧中联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纽约客第二西餐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新欧中联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纽约客第二西餐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6578321
法定代表人:朱秀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南环路10号院1号楼金隅万科广场地上2层l2006号当事人朱秀华经营的新欧中联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纽约客第二西餐分店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加工间内存放有预包装汉堡2包(2个/包)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保质期为3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同时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及原料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2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汉堡营业所得人民币75元,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