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2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9394-9
法定代表人:赵育贤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3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于2014年3月25日购进的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黄花菜进行抽样检查。2014年5月4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报验编号:No.020—JFSP140303):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黄花菜送检样品经检验,结果为此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规定。2014年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复检的权利。经查,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于2014年3月25日购进的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黄花菜共3斤,单价16元/每斤,货值金额人民币共48元,全部用于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没有剩余。相关证据有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020-JFSP140303),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北京永定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餐厅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品入库单、配送票复印件等。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花菜(2014年3月25日购进)货值金额人民币48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