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7-004号
案件名称:郝昌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昌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西街甲13号郝昌富经营的德善园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4月11日调查核实,郝昌富自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0月、2014年3月1日至4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食品有:餐桌3张、餐椅8把、案板1个、刀1把、食用油1桶(10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