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大屯食药处字[2014]343号
案件名称:车双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车双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4日朝阳区安立路68号沃尔玛超市未经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至2014年6月4日止,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0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