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17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建国路分店销售过期茉莉花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建国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670253-3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北京万达广场B座地下一、二层销售的11瓶“康师傅茉莉花茶”饮料,其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销售单价为每瓶1.6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7.6元。当事人于2014年7月17日为购买该饮料的两名消费者做了退货处理,并销毁了上述11瓶饮料,当事人无非法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