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37号
案件名称:李永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永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岗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塑料盆1个、面粉2斤(散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1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面粉2斤(散装)5元/斤,2斤共计1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