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32号
案件名称:高菲(北京蓝翎佳和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抽取了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村委会南100米(北京于庄农副产品市场内6号)北京蓝翎佳和超市超市经营的休闲食品(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0228,标称生产单位:乐美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黄豆酱油(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1002,标称生产单位:北京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测。2015年9月22日,经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判定上述批次休闲食品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项目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等,判定依据: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1.0g/Kg,实测结果:1.1g/Kg)、上述批次的北京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等,判定依据:GB 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要求: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40g/100ml,实测结果:0.0036g/100ml)。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法人高菲送达了《检验报告》,高菲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并确认该单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