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05271号
案件名称:王宝杰(北京旺和华顺小吃店)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王宝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27日13时20分至13时5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王宝杰经营的北京旺和华顺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5月28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你单位操作间冰箱内有一袋已开封的紫薯馅,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10个月;操作间地面瓷砖破损,地面有积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宝杰,男,身份证号110105197510118311,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九江口村7号。北京旺和华顺小吃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601747791,经营者姓名王宝杰,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王宝杰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其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王宝杰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但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已加工完成食品,当事人自行销毁了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无专用于加工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工具,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经调查当事人货值金额65元,建议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1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完善防蝇设施;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禁止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该案2014年5月27日立案,由任北、张海玲承办。2014年5月28日对受委托人王圣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14年5月28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3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5


